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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那么,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和認定標準是如何的?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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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即違反有關規定,超出職權范圍,假借公事名義,陷害他人,在這個意義上說,報復陷害行為是一種瀆職行為。報復陷害的力式多種多樣,如制造種種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資、獎金,或開除公職、黨籍,或降職、降薪,或壓制學術、技術職稱的評定等等。如果所采取的報復陷害行為與行為人的職權沒有關系,則不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控告人進行身體傷害的行為,就不是濫用職權,因而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
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二、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蛘咦詺⒌?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案例:
案例簡介:張某打擊報復舉報人
1994年至2007年,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59萬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張某為報復舉報其違法違紀問題的李某,編造了舉報李某有關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某對李某進行查處,以實現對李某打擊報復的目的。同時,在張某指使下,汪某又安排對李某的妻子袁某、女婿張某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提起公訴,致使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損害。2008年3月13日,李某收到起訴書后自縊身亡。
法院判決:張某構成報復陷害罪
經法院查明,張某受賄數額巨大,同時具有索賄、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情節,應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某為報復舉報人,伙同汪某濫用職權,編造事由對舉報人及其親屬追究刑事責任,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法院判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以上就是報復陷害罪的認定標準和立案標準,如果有什么問題,您可以找相關律師幫忙處理,以上就是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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