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熱線:18912639663
您當前所在的位置:合同糾紛普及>正文
手機:18912639663
Q Q:543396313
郵箱:543396313@qq.com
證號: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蘇和舟律師事務所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竹輝路588號
來源:合同糾紛普及 網址: http://www.iarepairaz.com/ 時間:2017/01/08 03:34
一、概況 1998年,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內外大事件,不少是值得一提的。就國際方面而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98年6 月份增加了兩名副總干事。一位是巴西籍的卡斯蒂羅,他就任前原是wipo的項目官員。另一位是日本籍的植村昭三,他就任前原是日本特許廳第四審查部(化學部)部長。同月,我國原知識產權局局長高盧麟就任wipo總干事助理。 國際商標協會(inta)于1998年5月在美國波士頓舉行了第100屆年會。會上英國人莫斯塔當選為會長。中國有10多家商標代理機構首次參加了年會,并成為該協會會員。這是我國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加強聯系和交流的一個大事。 1998年2月,發展中國家巴西率先頒布了該國的版權法修正案, 并于1998年6月實施。該修正案第一個在發展中國家中正式把1996 年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唱片條約》的最低要求,納入國內法律,開始實施網絡上的版權與鄰接權保護。 1998年7月,新加坡頒布了《電子商務法》, 在發展中國家中第一個把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轉化為國內法。 1998年10月,美國通過了《跨世紀版權法案》,作為修訂其現行版權法的法案,在發達國家中,率先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的兩個條約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 1998年12月,歐盟通過了《信息社會中的版權與鄰接權指令》的建議,并早在同年4月通過了《參加wipo1996年兩條約決定》的建議。 預計歐盟在1999年上半年也將正式接受wipo兩條約的內容,在歐盟國家內全面開始網絡上的版權與鄰接權保護。 日本“著作權審議會”于1998年12月將“參加wipo1996年兩條約,開始網絡版權保護”的建議提交日本國會“多媒體委員會”及“第一委員會”審議,預計日本將于1999年內批準加入這兩個條約。 總之,1998年世界上許多國家修訂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版權法)的主要目的,均在于如何與wipo1996年的兩個條約接軌,以解決在互聯網絡環境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糾紛,更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 1998年8月, 在墨西哥城召開的“國際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促進協會”的年會上,該協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確定了一項通過國際互聯網絡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知識產權培訓的計劃。這就對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從事實務或教學、研究工作的人,提出了學習和掌握有關外語及計算機應用的要求。否則,是無法接受這種現代化的培訓的。國際互聯網絡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而且在知識產權法的普及方面,將會起越來越大的作用。 就國內來講,1998年4月, 國務院宣布成立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國內專利、商標、版權等不同知識產權領域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聯系與交流。同年6月, 任命姜穎(原中國專利局副局長)為中國知識產權局局長,并兼任中國專利局局長。 9月,國家工商局更換了原商標局及公平交易局的大部分局長、 副局長,并任命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 9月,經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宣告成立。該中心負責計算機軟件版權登記、涉外版權代理、涉外版權認證,此外,還應司法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的要求從事版權鑒定等項工作。 1998年《著作權法》的修訂進入實質性階段,國家版權局牽頭的修訂工作小組于9月份把草案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法制辦于11 月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12月提交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六次常務委員會。在人大常委會的討論中,委員們對修訂案完全沒有反映一些新技術(主要是計算機網絡)的應用給版權保護帶來的新問題,仍舊保留了原有法律中“雙重待遇”的強制許可制度等,提出了較多的批評意見。估計這部修訂草案仍將作進一步修改,才可能在1999年6 月之后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 《商標法》的修訂也已經開始,并在5月及11 月分別由商標局提出了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從“征求意見稿”看,《商標法》這次準備完全打破現行的體例,進行大修改,而不是象《著作權法》那樣只對個別條文進行小修改。 在11月國家工商局召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五周年大會”上,國家工商局局長王眾孚也提出了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問題。 在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 月向全國法院下發了“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這個紀要對知識產權案件的收案范圍、管轄、舉證責任及證據的審查認定、專業鑒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權利沖突問題的解決、民事制裁的適用、損害賠償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均作了較詳細的解釋。 8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在北京首建五周年的紀念會。會上提出了進一步抓好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的具體措施。 1998年又是全國法院系統改革審判制度,使審判更加公開、公正的一年。6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并當庭判決北京服裝廠就“楓葉”商標被撤換訴同義公司、百盛公司及新加坡鱷魚公司一案,在全國開了公民可持身份證自由旁聽的好頭。7月, 中央電視臺又對“十家電影廠訴中影公司音像出版社及天都、泰達等”一案進行了自始至終無間斷的現場直播。雖然至今對“公開審判”、“自由旁聽”及“現場直播”仍舊有一些不同意見,但這一改革無疑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從知識產權審判開始,使法院的工作上了一個新臺階,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審判水平,加強公眾及輿論的監督,最終增強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它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總的看是有利的,在國際上的反應也是好的。
二、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研究 正如80年代有關“信息社會”論的“熱”是由計算機廣泛應用帶動起來的,而1998年中國的“知識經濟”論之熱,則是由計算機網絡及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帶起來的。當人們談及,傳統的農業經濟及工業經濟的特點是有形資產起決定作用,而知識經濟則是無形資產起決定作用,均會想到:知識產權恰恰是無形資產的重要(或最重要)組成部分。 在知識經濟中,商品生產“隱形化”。事實上,網絡環境還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隱形化”。例如,通過網絡出售軟件、多媒體、數據庫等等,均已與傳統的市場上出售有形磁盤、光盤等銷售活動大相徑庭了。 知識經濟必然,而且已經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全新的問題。而這些新問題,又集中在網絡的應用上。 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知識產權,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公用的,很難被權利人控制。 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 上述第一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領域最新的實體法問題。在國際上,有的理論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緩解專有性與公開、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學家中山信弘。而更多學者,乃至國際公約,則主張以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強化專有性來解決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兩個新的版權條約。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護的客體,增列了一大批過去不屬于專有權的受保護權利。而美國、歐盟國家均已準備在1998年到1999年,即進入21世紀之前,修訂知識產權法,使之符合新條約的要求,此外,在商標保護方面,強化專有性的趨勢則表現為將馳名商標脫離商品以及服務而加以保護。 這種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的趨勢,應當說對發展中國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沒有發展中國家表示出“堅決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是抵制不了的,發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它們的對策。 上述第二對矛盾,引出了知識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亦即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如何選擇訴訟地及適用法律的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網絡上的侵權人,往往難以確認其在何處;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曾有人提議采取技術措施,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上述矛盾。但在實踐中困難極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學者,更多的國家及地區,實際上正通過加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即通過弱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一矛盾。 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就要有個共同的標準。多少年來,已確認的專有權,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銷。于是,保護面廣,強度高的發達國家法律,在大多數國際談判場合,實際被當成了“一體化”的標準。發展中國家雖然并不情愿,卻又阻止不住。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就是違背發展中國家意愿,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又不得不被廣大發展中國家接受的典型一例。 在這類問題上,發展中國家應及早研究對策。 而研究對策的前提,是我們應了解知識產權的歷史、知識產權的特點、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含義,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及難點問題。
All Right Reserved 蘇ICP備2023006833號-1 李加剛律師 合同糾紛普及 律師執業證書號碼: 13205200510688740
Copyright ? 2015 版權所有 www.viplaw.cn 法律咨詢熱線:18912639663 技術支持:金牌律師網 | 網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