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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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那么,離婚過錯賠償的方式有哪些?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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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離婚過錯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1、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2、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

                    3、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

                    4、由于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精神損害程度??梢钥紤]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3)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二、離婚賠償金是否能分期付款

                    1、離婚賠償金是可以依法分期付款的。

                    2、但需雙方協議一致,或經法院依法裁判確定分期支付才可以。

                    3、離婚賠償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案例: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登記結婚,原告(女方)訴稱:2008年“因原告未懷上孩子的事及其他瑣事,雙方頻繁地發生爭吵,夫妻感情越來越差,瀕于破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生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從2010年2月開始,被告對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來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居兩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離婚。其訴訟請求之一是請求法院判令“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跟隨原告生活”。被告(男方)提起反訴稱,原告所稱的“婚生兒子”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是原告與第三人生的,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原告對此應負完全責任,應向被告進行損害賠償。

                    【律師分析】

                    一、親子鑒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個亮點就是對“親子鑒定”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解釋在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比绻景副桓嫦蚍ㄍヌ峁┝擞H子關系不存在的必要證據,原告拒絕做親子鑒定,則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

                    二、法律規定之不足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笨梢?,《婚姻法》的規定是不周延的,其列舉的四種過錯不能涵蓋所有對婚姻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沒有考慮到婚外性行為(通奸)的復雜性與多樣性,比如本案中婚外生子的情況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規定的范圍內。如此一來,法院的判決原告賠償被告的損害就失去了直接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似乎只能依據侵權法的一般法理進行處理。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生后,一直帶著小孩在娘家居住至起訴之日。2010年1月份,被告父母察覺孫子不象其兒子,因此對孫子的身份產生懷疑,其后讓兒子向媳婦提出做親子鑒定,但原告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并隨后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多方周折,原告最終同意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最后,法院判決:同意原告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并判令原告賠償被告為小孩支付的出生費、醫療費、保姆費、撫養費和親子鑒定費等3萬余元,賠償被告離婚精神損害費150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從上述的內容可以知道,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如果有什么問題,您可以找相關律師幫忙處理,以上就是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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